600319 : 亚星化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2023-01-04 中金在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受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潍坊亚

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并配

套募集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15年10月22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公告了《潍坊亚星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15年10月

29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潍坊亚星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

函[2015]1829号) 本所现根据上述审核意见函的要求,

。 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法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和检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

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6、本法律意见仅供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北京新湖

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申报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释 义

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本法律意见中定义如下

“新湖阳光” 指 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冠县鑫隆” 指 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亚星化学” 指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信达” 指 我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光耀利民” 指 山东光耀利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信恒隆” 指 山东聊城华信恒隆商贸有限公司

“芜湖华恒” 指 芜湖华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预案》” 指 《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首发办法》

《 ”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我国***” 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 指 人民币元(仅限用于货币量词时)

正 文

一、 “预案披露,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李贵斌,于

2015 年 7 月获得公司控制权,且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96.69%。请参照《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逐项说明

)

标的资产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发行条件。

如存在不满足的情形,应进行专项说明。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新湖阳光对 首发办法》

中规定的发行条件的符合情况具体如下:

(一)新湖阳光的主体资格

1、根据新湖阳光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公示**的记载,交易标的公司新湖阳光

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

设立日期:2000年11月2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南路28号1301室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学院科贸楼(世纪天乐大厦)的出租、物业管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新湖阳光于2000年11月22日获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设立并存续至

今,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3、根据新湖阳光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目前的注

册资本为36,00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由股东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新湖阳光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4 、新湖阳光及其子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服装**市场运营管理和服装**

O2O平台服务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新湖阳光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始终为 服装**市场的运营管理,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

2013年10月,新湖阳光原股东Rock Greek Investment SRL(注册于巴巴多斯

的公司)与冠县鑫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新湖阳光 100%股权全部转让

给冠县鑫隆,新湖阳光经理同时变更为李贵杰。当时冠县鑫隆登记股东为王秀彩和

陈华箱。根据王秀彩、陈华箱、李贵斌、李贵杰等相关人员的确认,王秀彩和陈华

箱分别为李贵斌控制的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聊城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的员工,系为李贵斌、李贵杰兄弟代持冠县鑫隆的股权。冠县鑫隆 100%的

股权已于2015年4月在**登记中还原至李贵斌、李贵杰名下。因此,2013年10月

新湖阳光股权转让后,新湖阳光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贵斌。2014年8月,新湖阳

光进行了董事调整的**备案登记,新湖阳光董事由贾加农(Joeseph Gagnon)、

王倩、吴小钰变更为李贵杰。

2015年10月,新湖阳光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将执行董事制度变更为

董事会制度,选举李贵杰、李贵斌、李烨东为公司董事,其中李贵斌担任董事长;

同时聘任李贵杰担任公司总经理,王翠荣、周秋霞、许斌、杨玉朝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聘任于召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综上,新湖阳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变化,系因公司股权转让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自2013年10月至今,

新湖阳光实际控制人变更已超过2年时间。

6 、 冠 县 鑫 隆 所 持 新 湖 阳 光 100% 的 股 权 系 2013 年 10 月 从 Rock Greek

Investment SRL处购买取得,已履行***门的审批程序及**变更登记手续,股

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至今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主张,新湖

阳光现有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

(二)新湖阳光的**性

1、新湖阳光及其子公司具有以服装**市场运营管理、服装** O2O平台服

务业务为核心的完整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2、根据新湖阳光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查验,新湖阳光具备与主营业

务有关的经营**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等主要资产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具有完整性。

3、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目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新湖阳光的财务人员未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新湖阳光人员具有**性。

4、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财务**,建立了**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作出财务决策,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新湖阳光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5、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目前新湖阳光机构**,建立了董事

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结合的管理决策架构,并设置了经营管理相关具体的职能部

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完整、健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6、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可自主开展业务,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冠县鑫隆和实际控制人李贵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函,新湖阳光及其子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为服装**市场运营管理和服装**O2O

平台服务业务,**市场位于北京市动物园**市场商圈,冠县鑫隆和李贵斌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与未来均不会经营与新湖阳光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光与其实际控制人李贵斌及其控制的企业间历史上

发生过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资金往来及关联担保。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新湖阳光通过关联方芜湖华恒(李贵斌和李贵杰担任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获得委

托**4亿元外,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和关联担保均已解除或剥离,新湖阳光与其关

联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在**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

(三)新湖阳光的规范运行

1、新湖阳光目前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内部管理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新湖阳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新湖阳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

阳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

《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根据新湖阳光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5、根据新湖阳光提供的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

阳光不存在《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6、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目前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

至2015年10月31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新湖阳光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光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光已建立了财务管理、人事与薪酬管理、业务

流程管理、风险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暂未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3、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亚星化学已聘请注册会计师开始对新湖阳光近两年及一

期的财务情况进行**。

4、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光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根据相关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中的申报文件中将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

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新湖阳光与其实际控制人李贵斌及其控制的企业间

历史上发生过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资金往来及关联担保。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除新湖阳光通过关联方芜湖华恒获得委托** 4亿元外,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和

关联担保均已解除或剥离,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纵利润的情形。

6、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光未经**的经营情况如下: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2013和2014年度)净利润(按照合并口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未达到“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的标

准;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营

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3)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

(4)截至2015年9月30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近三年来纳税情

况整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新

湖阳光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0月31日,新湖阳光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相关各方确认及承诺,本次交易中的申报文件将不会故意遗漏或虚构

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会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会*纵、伪造

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不存在《首发办法》第三十

七条所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近年来北京提出对动

物园周边**市场进行疏解的目标,但尚未明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新湖阳光确认

及本所律师现场走访,上述**市场尚未开展大规模疏解工作,大多数商场和商铺

均正常经营,出租率较高。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情况,

上述疏解事项会在本次交易资产评估中作为评估重要因素进行反映,但由于疏解并

不是**,新湖阳光所经营的物业在地理位置、面积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反而在

疏解后周围环境会向好,整体商圈定位也会相应提高,从长期来看新湖阳光仍将具

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湖阳光与《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相比,不满足的

方面主要体现在还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未达到近三年连续盈利(但按照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范围模拟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已达标) 最近一期期末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实际

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且尚未获得专业机构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报告(**报告正在出具过程中)。

虽有上述不符合的情形,但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交易为亚星化学非公开

发行股票购买新湖阳光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新湖阳

光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未经**)为221,356.78万元,占亚星化学2014

年末(控制权变更前一年度)经**的合并口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96.69%。因此,

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适用的交易,交易标的公司新湖阳光无需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全部满足《首发办法》的发行条件。因此,新湖阳光对《首发办

法》的符合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经审核,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以及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预案,请公司对照上述规定进行

补充披露。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实并补充披露未严格按照上述格式指引编制并

披露预案的原因,并说明是否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亚星化学确认,亚星化学本次预案整体是按照我国***《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修订)

( 》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进行编制的。经

比对,亚星化学拟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进行如下补充披露:

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 15条要求,披露本次交易

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 24条要求,以产权控制关

系结构图的方式补充披露亚星化学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 25条要求,以产权控制关

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交易对方所控制的主要公司情况,及其下属公司的注册地、持

股比例、主营业务等信息;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 43条要求,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后亚星化学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

险和应对措施;

5、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对 《预

案》披露信息的其他细节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根据亚星化学确认,上述未按照相关格式要求进行披露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相关

内容已在其他章节进行过披露或已以语言描述等其他方式披露,同时也存在对法律

法规理解偏差和有误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未严格按照格式进行披露的情况属于过失所致,未

实质上造成《预案》存在虚假记载、恶意误导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本次交易中履

行了法律人士应有的注意和核查义务,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 “预案披露,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标的资产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144,555.11 万元。此外,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100%股权进行质

押,且上述担保尚未解除。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并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截至2015年9月30日,新湖阳光及其子公司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情形,且新湖阳光股权存在质押情况。根据新湖阳光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问

题的解决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偿还

根据新湖阳光确认,截至2015年9月30日,新湖阳光关联方冠县鑫隆、北京光

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乐美博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新湖阳光及其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约144,555.11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0月,冠县鑫隆和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

向新湖阳光支付了14亿元(该笔资金系冠县鑫隆通过银行委托**方式从芜湖华恒

借入)和68,752,684.73元,将截至2015年10月30日上述关联方对新湖阳光及其子

公司的资金往来本息清偿完毕。上述清偿行为已由前述相关各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予以确认。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均已由占用方偿还

完毕,至此,新湖阳光及其子公司不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二)股权质押的解除

根据冠县鑫隆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质押合同》冠县鑫隆以其持有

的新湖阳光100%股权进行质押,为新湖阳光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

款18亿元提供担保。

截至2015年10月30日,新湖阳光通过收回关联方此前拆借的约14.7亿元资金以

及通过委托**方式从关联方芜湖华恒借入 4亿元等方式筹措资金,将上述对我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全部偿还。

根据2015年11月5日北京市**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京)股质登记注字[2015]

第00005877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新湖阳光的股权出质已完成注销登记

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湖阳光股权清晰,质押

已办理解除,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四、 “预案披露,关联方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董事会

召开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将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董事

会召开前解除上述担保措施。请公司结合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补充

披露: 1)上述承诺的履行是否构成公司审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董事会

(

召开的前置条件; 2)如上述承诺未如期履行,是否影响标的资产过户; 3)

( (

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可能影响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及过户,如是,补

充披露交易对方转让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其全部债权人的同意。请财务顾问和

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如前所述,相关关联方承诺的在亚星化学审议本次重组报

告书(草案)的董事会召开前拟全部归还的占用资金以及需解除的新湖阳光股权质

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已相应归还和解除,因此不会影响审议本次重

组报告书(草案)的董事会召开,亦不会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0月31日,冠县鑫隆的对外负债均

未以本次交易标的新湖阳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因此冠县鑫隆的其他负债目前不存

在将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情形。

五、 “预案披露,交易对方冠县鑫隆的股东为李贵斌和李贵杰,华信恒降与光耀利

民的股东均为李贵斌和李烨东,请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李贵斌和李贵杰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配套

募集资金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请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李贵斌与李贵杰系兄弟关系,李贵斌与李烨东系父子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李贵斌、李烨东与李贵杰为一

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对象包括我国信达、华信恒隆、和光耀利民。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华信恒隆、光耀利民注册资本均为2,000万元,亚星化学实际控

制人李贵斌在两公司持股均为60%,为控股股东。鉴于此,华信恒隆、光耀利民为

李贵斌和亚星化学的关联方。

我国信达为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359.HK),其实际控制人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李贵斌和亚星化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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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陈慧东编辑 | 10月31日上市首日,美能能源(001299.SZ)高开后一路上涨,两次触及涨停**,于10时01分许封上涨停板。截至收盘,该股股价上涨43.97%,报15.39元/股,成交

美能能源股东户数增加59户,户均持股3.64万元

美能能源2023年7月18日在深交所互动易中披露,截至2023年7月1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2.15万户,较上期(2023年6月30日)增加59户,增幅为0.28%。美能能源股东户数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

多主力现身**榜,美能能源换手率达67.90%(11-24)

深交所2022年11月24日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因属于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证券而登上**榜。美能能源当收22.57元,涨跌幅为-1.53%,换手率67.90%,振幅10.43%,成交额7.

多主力现身**榜,美能能源换手率达47.30%(11-23)

深交所2022年11月23日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因属于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证券而登上**榜。美能能源当收22.92元,涨跌幅为9.98%,换手率47.30%,振幅12.57%,成交额4.9

11月30日美能能源(001299)**榜数据:机构净买入6.49万元

沪深交易所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001299)因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证券登上**榜。此次是近5个交易日内第5次上榜。截至2022年11月30日收盘,美能能源(0

美能能源将开启申购:上半年增收不增利,预计上市时市值20亿元

10月17日,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能能源”,SZ:001299)披露发行公告,并将于2022年10月18日开启申购。本次上市,美能能源的发行价为10.69元/股,发行市盈率20.

美能能源(001299)11月15日主力资金净卖出2095.05万元

截至2022年11月15日收盘,美能能源(001299)报收于20.1元,下跌1.03%,换手率21.43%,成交量10.05万手,成交额2.01亿元。11月15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2

美能能源**深交所,实力营业部现身**榜(10-31)

深交所2022年10月31日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因属于无**涨跌幅**的证券而登上**榜。美能能源当收15.39元,涨跌幅为43.97%,换手率7.15%,振幅23.95%,成交额5142.

陕西又一城燃公司IPO过会,美能能源“内生式增长”成效几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苗诗雨 陆肖肖 北京报道继陕天然气(002267.SZ)后,陕西第二家区域性城燃公司即将于近日上市发售。天然气资源和油气资源丰富的陕西地区,

加码新能源领域投资 美能能源拟投建集团总部暨西安智慧能源研究院

本报记者 殷高峰11月14日,美能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拟签订《美能能源总部暨西安智慧能源研究院建设项目协议书》,公司计划在西安高新区上市企业园建设美能能源总部暨西安智慧能源研究院,总

多主力现身**榜,美能能源换手率达55.10%(11-25)

深交所2022年11月25日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因属于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涨幅偏离值累计20%、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证券而登上**榜。美能能源当收24.83元,涨跌幅为10.01%,换

多主力现身**榜,美能能源换手率达32.22%(05-29)

深交所2023年5月29日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因属于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证券而登上**榜。美能能源当收18.72元,涨跌幅为3.43%,换手率32.22%,振幅12.43%,成交额2.73

11月7日美能能源(001299)**榜数据:机构净卖出1216.39万元

沪深交易所2022年11月7日公布的交易***息显示,美能能源(001299)因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证券登上**榜。此次是近5个交易日内第3次上榜。截至2022年11月7日收盘,美能能源(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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