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水落石出!泰永长征二股东拟被罚50万元背后:其子公司被查实11处造假、虚增利润3亿多元

2023-01-15 手机和讯网

财务造假案水落石出!近日,泰永长征二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一文公告,详细披露了其子公司即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11处财务造假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合并利润表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17989.83万元,即合计超3亿元的利润总额。

(来源:巨潮资讯网)

子公司被查实存11处造假行为 虚增利润3亿多元

泰永长征二股东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收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2016 年 6 月 7 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 16 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

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长园和鹰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 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对长园集团进行利润补偿。2016 年 7 月 28 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起,长园集团开始将长园 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 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和鹰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 年 12 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 SEWING MACHINE CENTER C0.,LTD.(以下简称 M.T. SEWING)出口 2,048 站吊挂产品。2016 年 3 月,长园和鹰确认对 M.T. SEWING 销售收入 870.41 万元。经查,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仅口头约定 M.T. SEWING 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于 2015 年 12 月出口**后,存放于长园和鹰租赁的泰国保税区仓库,未对外销售;直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因 M.T.SEWING 仍未找到客户,长园和鹰将上述 2,048站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 万元。

二、2016 年 6 月至 11 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 JD&TOYOSHIMA CO.,LTD.、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新峰景 (柬埔寨)有限公司、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 6 家柬埔寨公司签订了 8 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819.09 万美元。 2016 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 6 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 税清关,不存在针对合同的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5,662.91 万元,虚增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3,954.7 万元。

三、2016 年 10 月至 12 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 4 家越南代理商 LADOGROUP CORP、 CONG TY TNHH TM&DV HALONG、ZHEN SONG CO.,LTD.、TAE GWANG C0.,LTD.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438.3 万美元,2017 年 12 月, 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 STRENGTH SHARP CORPORATI0N 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 97.78 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在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之后 才对长园和鹰产生相应的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长园和鹰及其 子公司对上述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述 5 家代理商仅于 2017 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 183.44 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 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3,233.44 万元,虚增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2,270.76 万元;虚减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565.96 万元,虚 减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432.37 万元。

四、2017 年 11 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 国 际 ) 与 柬 埔 寨 客 户 DAS XING GARMENT 签 订 吊 挂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 编 号:0TK-KH-20171116),合同金额 93 万美元。在该批货物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 和鹰国际于 2017 年 12 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 年 3 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 DAS XING GARMENT 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 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614.12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614.12 万元。

五、2017 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 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 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 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 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15.64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15.64 万元。

六、2017 年,和鹰设备向 13 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具 体客户包括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勉县政力制 衣有限公司、南通佰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象山天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普 宁市百雁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丰菏制衣有限公司、山东梦楚服饰有限公司、汕头 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响水佰帛服饰有限公司、延津县榆林乡广鑫服装厂、枣阳 时创服饰有限公司、开封市华洋服装有限公司。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 复开具**,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287.51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287.51 万元。

七、2017 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 有限公司、湖北比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织造(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长恒 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 9 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确认收入的 产品,和鹰设备在 2017 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项目调增 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202.31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202.31 万元。

八、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 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霭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霭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 年 8 月至 11 月,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陆续签订 21 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21 份高 价版《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为 10,043.20 万元(其中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采购 设备成本共 8,511.15 万元,36 个月融资租赁利息共 1,532.05 万元),而低价版 《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仅为 2,900.80 万元,除**外其余合同内容完全相同。 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 2017 年销售商品收 入;但经查,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 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5,259.17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3,059.17 万元。

九、2016 年 6 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 签订金额为 1.5 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编号 HY20160618), 约定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 年 2 月, 长园和鹰、山东昊宝和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签订三方 协议,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 2016 年度、2017 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4,531.16 万元、 1,538.26 万元,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4,531.16 万元、635.72 万元。

十、2016 年 11 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 签订金额为 1.72 亿元的《上海峰龙科技**智能柔性生产线**集成服务总包 合同》,约定向上海峰龙提供**智能柔性生产线**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 其中包括 500 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 500 万 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 2016 年度提供劳务收入 500 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2017 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13,272.92 万元。

经查,《设计服务合同》在 2016 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利润总额 500 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6,291.57 万元、利润总额 6,291.57 万元

十一、2016 年 12 月 5 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 4 亿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台+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 能物联网**项目销售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 年 12 月 26 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 7,470 万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台+ 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项目销售合同》(编号 HY2016121211,以下简 称《7,470 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 服装吊挂**及 183 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 年 12 月 29 日,和鹰设备与安 徽红爱签订金额为 3.4 亿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合+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 能物联网**项目销售合同》(编号 20161229,以下简称《3.4 亿元合同》),约定 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 长园和鹰依据《7,470 万元合同》和 ERP **销售出库单,确认 2016 年度销售商 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2017 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7,470 万元合同》效力实际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终止,为《3.4 亿元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 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 业收入 1,043.76 万元、利润总额 1,043.76 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 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 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7,316.16 万元、利润总额 7,316.16 万元。

综上,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 14,971.2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00.38 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 2.56%、15.21%;2017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 2.82%、14.85%。

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 M.T.SEWING 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 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应收账款 870.41 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 进行了追溯调整。

长园集团拟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11名相关人员被惩处

上述告知书显示,有11名相关人员被惩处,另外长园集团被警告并被罚款。

(来源:巨潮资讯网)

根据上述告知书,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史忻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长园和鹰财务总监,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 工作,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项目 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行为的执行者,并在监事会审议长园集团 2017 年年度报 告时未提出异议,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瑞时任长园和鹰常务副总裁、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涉案期间,组织其分管的吊挂事业部向海外虚构销售,参与实施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黄永维时任长 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在长园集团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委员会委员,在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 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在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姚太平、贺勇时任长园集团监事,签字审核确认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 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在调查期间提交了履职证据,但不能证明对本案信息披露行为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尹智勇、史忻、刘瑞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尹智勇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史忻、刘瑞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巨潮资讯网)

巨潮资讯网显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泰永长征(全称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分别为: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4.2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5%)、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17%)、蒋蕙茹(持股比例0.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31%)、李天华(持股比例0.19%)、李光红(持股比例0.18%)、姜惠铁(持股比例0.18%)、王群涛(持股比例0.16%)、丁建良(持股比例0.13%)。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以交易日当天收盘价来算,截至6月22日,泰永长征股价下跌了39.62%。其中,2020年1月2日,泰永长征当天收盘价为20.47元/股;6月22日,泰永长征当天收盘价为12.36元/股。

(图片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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