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23-03-27 证券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3,606,707股,占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云科技”)总股本数的比例为49.72%,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00万股,并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7,462,17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627,04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835,12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8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3,606,70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9.72%,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3月1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 嘉兴蓝驰帆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蓝驰”)、横琴招证睿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招证”)、北京融汇阳光新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融汇”)、山东吉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东吉富”)、苏州工业园区蝴蝶天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天翔”)、杨涛、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佳泰”)、泛海丁酉(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泛海丁酉”)、天津蓝驰新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蓝驰”)、上海创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创稷”)、深圳市招远秋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招远”)、王啸、佛山市景祥汇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景祥”)、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光易”)、北京盛合柏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盛合”)、宁波宏企浩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浩春”)、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科瑞华”)、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科正道”)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嘉兴蓝驰、天津蓝驰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

(2)减持数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减持**:减持**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方式: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横琴招证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作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股东,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本企业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4、如本人/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山东吉富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

(3)减持**:减持**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方式:本企业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如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四)杨涛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减持安排如下: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

(3)减持**:减持**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方式:本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如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本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时,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五)北京融汇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减持**:在本企业/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六)苏州天翔作为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2、本企业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1)减持条件和减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届时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确定减持**。

(2)减持数量:减持股份数量最高可至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如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期限: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青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青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规则》等相关规定;青云科技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青云科技本次首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3,606,707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49.72%,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我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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